能典
见“耶律术者”(1308页)。
见“耶律术者”(1308页)。
中国古代北方一些游牧民族的官号。诸史籍亦译作莫弗、莫贺弗、莫何弗、莫何去汾、莫贺咄、莫弗纥等。见于匈奴贺兰部、乌桓、柔然、高车(敕勒)、室韦、契丹、乌洛侯、突厥等民族。《通典·边防十三·突厥上》云:“
?—1696清朝大臣。汉军镶蓝旗人。金氏。天聪五年(1631),任二等侍卫。从太宗征明,围大凌河城。六年,从征明大同。崇德元年(1636),随睿亲王多尔衮征明,至沙河。六年(1641),从郑亲王济尔哈
唐代南诏初期国务行政机构六曹之一。参见“六曹”(382页)。
明清时壮族婚俗。流行于广西左右江一带壮族土司中。土官娶妻,以五色缨络盛土司官印为聘。过门时,新娘悬印于项下。婚后,此印即归其妻掌管,故名。土官为其妻筑高楼以居之,称“印楼”。民间纳赋税满千钱者,需另给
奚(又作库莫奚)族部落名。为早期五部之一。最早见于《周书》,据该书称:“库莫奚,※鲜卑之别种也。其先为※慕容晃所破,窜于松漠之间,后种类渐多,分为5部:一曰※辱纥主,二曰※莫贺弗,三曰※契个,四曰※木
1255—1304元朝官员。又作哈珊。畏兀儿人。隆兴府达鲁花赤※八丹第四子。通畏兀儿文,善骑射。初事太子真金于东宫。任怯里马赤(通事、译员)。至元二十年(1283),以奉训大夫授詹事院判官。二十四年(
壮族传统葬俗。亦称捡骨葬、二次葬。流行于广西。老人死时,如非吉日,则暂时埋于一地,或装棺“寄葬”在山岩间,经三五年,待骨节脱落后,将其骨捡起、洗涮,从脚到头有次序地装入“金坛”(高约2尺、直径1尺,腹
见“兴复哈密国王记” (917页)。
金代户类之一。金实行“通检推排”以确定人户物力,有物力者称课役户,亦称物力户。分上、中、下3等。此类户口负担极重。种官田者需交租,种私田者需纳税。租税之外算其田园、屋舍、车马、牛羊、树艺之数,及其藏多
见“英义建功毗伽可汗”(13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