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防糺户
即“糺户”(1276页)。
即“糺户”(1276页)。
清代喀尔喀蒙古的法令汇编。亦称《喀尔喀吉鲁姆》、《喀尔喀三旗法典》。由喀尔喀王公领主分别制订于康熙四十八年(1709)至乾隆三十五年(1770)。其法律效力自诸法令颁行日起维持到1924年第八世哲布尊
?—927五代后唐大臣。先世为鲜卑慕容氏,后改豆卢氏(卢氏)。唐同州刺史豆卢籍之孙,舒州刺史豆卢瓒子。唐末战乱,避居中山等地。唐亡,为太原王王处直书记。天祐末,李存勖将建后唐,以出身名门,征拜行台左丞
藏语音译,又作宁穷、娘穷,意“小户”、“贫弱户”。此称元代已有。西藏民改前,因劳力弱未被农奴主分予“差岗地”,较※差巴地位更低的一个社会等级。其中一部分仍被固着在所属农奴主的领地内,被分予少量※工资地
明代四川土司名。洪武十四年(1381)正月置,秩正七品。治所在今四川松潘西南境。二十七年(1394),明廷更定番国入朝礼仪时,将其列为全国可按定例朝贡的30长官司之一。永乐十二年(1414),与松潘地
哈萨克汗国法典之一。16世纪前期哈斯木汗制定。16世纪初期,哈萨克汗国在※哈斯木汗统治时期(1511—1523年或1508—1518年),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得到很大发展。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根
土司名。元代,改溶州置会溪施溶等处长官司,治所在今湖南永顺县东南。明洪武二年(1369),改为施溶州。五年(1372),置长官司,属永顺等处军民宣慰使司,为所辖六长官司之一。总管汪良原为会溪、施溶等处
阿拉伯语,意为伊斯兰教法典。阿古柏侵入新疆后在南疆地区推行的法规。依据《古兰经》和穆罕默德有关宗教生活、世俗生活、道德规范等论述制定,为处理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重要准则。为确保“法规”实施
佤语音译。解放前云南孟连海东一带佤族村寨对租借土地的称谓。解放前当地佤族已进入初期封建社会,内部出现了占有土地的不平衡,普遍产生租借土地的现象。由于当地佤族社会仍保留母系氏族社会的若干残余,土地由妇女
土司名。位于湖南西部。元置,治所在今永顺县东南上榔保地区。属思州军民安抚司。向达迪为洞民总管。明洪武三年(1370),内附。五年,升为长官司,隶永顺等处军民使司,为所辖六长官司之一。向氏世袭其地,传1
见“恩拉达卜”(18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