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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烟台条约

简称《烟台条约》或《芝罘条约》,又称《滇案条约》或《中英会议条款》。英国借口马嘉理事件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76年9月13日(光绪二年七月二十六日)由清政府代表李鸿章与英国公使威妥玛签于烟台(芝罘)。共十六款,附加《另议专条》。主要内容: 自1877年起五年内,由英国派员到云南“大理府或他处相宜地方一区驻寓,察看通商情形”;双方派员商订“滇省边界与缅甸地方来往通商”章程;清方赔偿马嘉理案及1876年以前中英间各案共计关平银二十万两;中国各地“有关系英人命盗案件”英国可派员观审;中国开放宜昌、芜湖、温州、北海为商埠,大通、安庆、武穴、陆溪口、沙市为停泊码头;各口租界内免收洋货厘金(***除外),未划定租界的各口应予开设行栈;英人可经甘肃、青海、四川等地进入中国西藏转赴印度,也可由印度进入西藏。是约签订以后,清政府立即予以批准。英国实际享受了它的利益,但并不满足其中有关***税收问题的规定,迟至1885年(光绪十一年)才和《中英烟台条约续增专条》一并批准。通过这个条约,英国进一步攫得了侵入中国云南、西藏地区和其他多方面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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