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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经传补疏

二卷。叶大庄撰。大庄生卒年及事迹不详。福建闽县(今福建省福州市)人。光绪年间著成是书。此书没有序和跋。卷一从斩衰三年章到齐衰三月章;卷二从大功章到记。此书颇有新义。其可取者,如引张尔岐说,认为《礼记》杂出汉儒,应当据此传为正,因而,诸儒有引《礼记》来怀疑《丧服》者,都力辨其错误。又如于斩衰章,妻为夫下,认为妻以夫为至尊,夫以妻为至亲,究竟不能与君父同论。于齐衰杖期章,辨徐乾学言。唐高宗易母之服以三年,母丧无期服,因无期服之祥禫,妻丧之详禫亦废。引汉荀爽传,时人大多不行妻服,况禫制,驳徐说。(清制妻丧期服,给假之日,多于伯叔,是已知重于旁朝,谓从三年而降故有十五日。)齐衰不杖期章,引《白虎通》尊如父而非父者舅,亲如母而非母者姑,认为女既适人,降其父母之服,舅姑之服,当然不能逾其父母。于大功九月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十九字,认为应当依从郑君改读为精。以传文下,言为世父母叔父母等二十字为注,与秦氏《通考》、胡氏《正义》诸说都相合。此条征引诸人,有敖继公、王志长、郝敬、汪琬、徐乾学、张尔岐、姜兆锡、万斯大、秦蕙田、盛世佐、金榜、程瑶田、孔广森、阮元、胡承珙、江筠、李纬等。只是在斩衰章之诸侯为天子下,竟然断言此经为侯国之制,天子之服,例不兼及,则与《郑目录》云天子以下死而相丧,亲疏隆杀之礼有异。隐用敖氏此篇言诸侯以下丧服之说。《胡氏正义》引盛世佐《中庸》三年之丧达乎天子,《曾子》、《孟子》都说从贡子达,力驳敖氏之说,的确有所根据。特《左传》言王一岁而三年之丧二,是天子也有专服。如天子于诸侯,称同姓曰伯父叔父,异叔日伯舅叔舅,当然应该有服。《吕刑》曰伯父伯兄,促叔季弟,幼子童孙,是虽绝旁期,但也不能一无所服,因而,敖氏认为是诸侯以下丧服,郝氏认为断自大夫以下。清代诸儒,都依从郑氏之说,但此经实际上没有天子制服明文。《周礼·司服》载掌王之吉凶衣服,凡凶事,服弁服注,其服斩衰齐衰。《通典》引田琼云,天子不降其祖父母,曾祖父母后太子嫡妇姑姊妹女子子嫁于二王后,都如都人。又说,凡吊事弁绖服,王为三公六卿锡衰,诸侯缌缞,大夫士疑衰。由此可见,是天子之应服者与此经丧服相同。旁期既绝,可以用此经对其加以完备,郑注自然可以弄通(《通典》有天子为皇后父母服议,天子为母党服议,天子吊大臣服议。《宋史·礼志》帝于大臣有挂服之礼,但亦谓吊时),而是书侯国之制,不能作为依据。此书有光绪间玉屏山庄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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