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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举

明清荐擢官吏之方式。长官于属员之中,选拔有才能或有功绩者,举以上闻,谓其才堪重任,或应予议叙而为之保证者,称保举。所举不实,则罪及举者。明洪武十七年(1384)始命天下朝觐官举廉能属吏。其后定制,九卿准许保荐属员,督抚、藩臬保荐道府州县之官。凡保举必须开列实在政绩,以便量才擢用。清顺治(1644—1661)中定保举连坐之法。乾隆(1736—1795)中历行保荐之法,司、道、郡守,多由此选。


(1)明清时荐举人才的制度。《明史·选举志三》:“保举者, 所以佐铨法之不及,而分吏部之权。”明制保举之令,历朝各异,或令在京三、四品以上官,或两京堂上五品以上官,或两京科道部属等官,或布按两司官,皆得杂举:或进士办事,或监生历事,或吏员两考,或岩穴隐逸之士,均可被举。其后惟抚按行部及部臣出差者,始得举其所属;而杂举之例,有时亦以特诏举行之。举主与所举之人实行连坐,若所举之人果有成绩,则举主与被举者一体升赏;若被举者渎职殃民,则将举主重加罪罚。清代的保举,主要是保举有功的官员,分明保与密保两种:吏部转军机处奏闻皇帝的保举,称为明保,须发交吏部审议;不通过吏部迳由军机处奏闻皇帝的,称为密保,由皇帝交军机处存记,并不宣布,遇有出缺,即在其中选员补用。(2)太平天国选用官员的方式之一。前期朝内宫、军中官和地方守土官均出于保举。凡被保举的官员均须由保举者列名具禀,先呈交北王、翼王,转申于东王,东王同意后再会奏取旨。被任命的官员发给“官执照”;重要官员和统军将领则另给“将凭”,持有将凭者即具有先斩后奏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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