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水部事
官名。北宋前期置,员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任,无职掌。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水部司复置郎中、员外郎,遂罢。
官名。北宋前期置,员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任,无职掌。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水部司复置郎中、员外郎,遂罢。
指给事中,掌常侍左右,分判省事,驳正违失等。唐张九龄《和许给事直夜简诸公》诗:“左掖知天近,南窗见月临。”
官名。金置,属都水监。明昌五年(公元1194年)罢都水掾,设勾当官二人,兴定五年(公元1221年)设四人,备分治监差委。
官名。见“尚供总管府”。
户部侍郎省称。
官名。北洋政府与国民党政府各种典试委员会均以委员长为主官,主持考试委员会的事务。
官名。西魏、北周夏官府右武伯中大夫右游击率上士佐官,正二命。
科举制科之一。唐代设置,属吏治类科目。先天元年(公元712年)诏举,郭邻之及第。
北洋政府选拔县级司法官的考试制度。依照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五月一日公布的《县司法公署审判官考试任用章程》的规定关于县司法公署审判官的考试由各省高等审判厅厅长于省会组织典试委员会执行。典试委员会设
官名。北魏置、统诸中散。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定为从四品上,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未见。职掌参见“中散”。官名。北魏置,从四品上,见《魏书·官氏志》。
官名。明清都察院之属官。专司巡漕。明永乐十六年(1418)差御史巡漕。万历(1573—1619)中定设御史一员,督催粮务。清初停废。雍正七年(1729),因粮船过淮抵通诸弊丛生而复设二人,以御史、给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