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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丞

官名。战国置,为县令副佐。协助县令治理一县政事。秦汉沿置,员额多为一人,秩四百石至二百石,由中央任命。职掌文书及仓狱事宜。三国魏大县县丞秩四百石,八品; 次县、小县九品。吴亦置。晋同。南朝宋皆九品,但不常置。梁置。北齐邺、临漳、成安三畿县及外县皆置,皆从九品上。北周万年县有丞。唐朝按县等级置一至二员,阶由从七品上至正九品下不等。宋朝自仁宗天圣四年(1026)始置,以有出身幕职、令录充任。辽、金、元均设。金赤县丞秩正八品,剧县秩正九品,中县以下不置。元朝上县丞正八品,中县以下不置。明朝为知县佐贰官,正八品。分知县政,掌粮马、巡捕之事。编户不及二十里之县不置。清朝大体一县设一员,正八品,事简之县或不置,职掌同。


官名。为县的副贰长官,佐令、长掌县政。与尉合称长吏,其后历代沿置。明代始称“县丞”以前单称“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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