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范文>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回避

回避

① 官制用语。汉代有“三互法”,令婚姻之家及两州之人,为官不得相临,以避嫌疑。唐代宗广德二年(764),令中书、门下两省五品以上,尚书省四品以上,御史五品以上,诸同正员三品以下及诸王、驸马等,其亲属及女婿、外甥,不得任京兆府判司、畿令、赤县丞、簿、尉。永泰元年(765),复令不得任本贯州县官及本贯邻县官。宋朝,凡官员本族缌麻以上亲、有服及无服外亲,于职事有统摄或相干者,皆须迴避。如宰相、执政亲属不得任两制及台谏官,官员不得在祖籍及有亲戚处任地方长官等。明初,定南北更调之制,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其后,免南北之限,除学官外,一律不得于本省为官。清朝踵行,法渐细密: 文职官员,不得在本籍和原籍任职,亲属不得在同一地方或同一衙门做官。如满、蒙尚书以下司官,小京官以上,亲伯叔兄弟同衙门者,官小者回避,同阶则由后至者回避; 祖孙父子,除堂、司官应由司官回避外,其余无论品秩及先后至,均应子孙回避,丧亲,姻亲等则免回避。② 明清乡会试,上自主考官,下迄总理供给官,其子弟、本族、姻亲及其他至亲等,不许入考,亦谓之回避。


回避,也写作迴避,即避免嫌疑。旧制,为了防止官吏循私情,一般文官不能在本籍或原籍做官,有亲属关系的不能在同一省做官;如有,则把职位低的官调往别处,这就叫“回避”。此制始于东汉,起初还不甚严,到明朝始成定制。见《清会典》。

清代科举考试时,为避免主考官营私舞弊,凡主考官的亲属不得入试。这也叫“回避”。见清赵翼《簷曝杂记二·辛巳殿试》。

猜你喜欢

  • 八命

    周朝的官秩等级名称之一,从一命到九命共九等,八命是第八等,即王的三公和州牧。后代泛指高级官员。见《周礼·春官·大宗伯》。

  • 选侍

    内命妇名。明置,一为皇帝之妾。《明史·李康妃传》记光宗时有二李选侍,人称东、西李;一为太子之妾。《明史·孝和王太后传》记其“初侍光宗东宫为选侍。”

  • 祭器科经承

    官名。清制太常寺典簿厅设祭器科,以经承为主官,掌稽查保管祭器事务。

  • 左游击将军

    官名。南朝梁武帝天监六年 (507)置,充当侍卫之任,有时亦率众出征。天监七年定为十一班。陈沿置,四品,秩二千石。

  • 京师内外城地方审判厅厅丞

    官名。清末京师地方审判厅长官。光绪三十三年 (1907) 设。一人,从四品,简任。掌领本厅审判事宜,并监督所属各官。

  • 铁道部

    官署名。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月国民党政府行政院成立时设置,为行政院所属各部之一,掌规划、建设、管理全国国有铁道、国道及监督省有铁道。部内分设总务、业务、财务、工务四司。设部长一人,综理本部事

  • 内命

    即内制,见“内制”①。由皇帝直接发布的命令。《新唐书·百官志序》:“开元二十六年,又改翰林供奉为学士,别置学士院,专掌内命。”

  • 屯骑尉

    官名。隋文帝开皇六年(586) 置为从六品散官,番直出使监检。炀帝大业三年(607) 罢。武散官名。隋开皇中置,秩正六品下。

  • 都大提举茶场

    属名。宋朝都大提举茶场司长官。参见“都大提举茶马司”。

  • 某宫宫使

    官名。辽置,见“十二宫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