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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

官名。战国始置,尊称太守,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秦汉沿置。后为郡守、太守、刺史的简称。详见各条。②官制用语。官吏试职称守。汉朝官吏有试守之制,期限一年,满岁转正,得食全俸,即为“真”。魏晋南北朝以低职署理高职、高职署理低职均称守。后者仅为暂摄、代理之义。唐制,散位低而职事高者则称守某某官。北宋前期承唐制,散官品级低于寄禄官一品者于寄禄官前加守字; 元丰改制后,职事官高于寄禄官一品者,于职事官前加守字,以此确定俸禄。辽、元朝官凡官阶低于官职者,亦均于官职前加一守字。


1、郡守、郡太守的省称。《后汉书·肃宗孝章帝纪》:“十一月,诏劳赐河东守、令、掾以下。”

2、试用称守。汉朝官吏,一般都有试用期(一年)。能胜任者转正为真,去“守”字,不能胜任者迁回原职,或罢免。《后汉书·卓茂传》:“(孔)休字子泉,哀帝初,守新都令。”

3、低级官吏代理、临时代理高级官职位之职事,称守。见“守征虏将军”条。

4、兼任。高职位官吏兼任低职位官吏之职事称守。见“守期门仆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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