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队科
官署名。清末陆军部军学司所属七科之一。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宣统三年(1911)改隶军学处。掌拟全国步队教育、训练、考察、校阅之计划,审定步队操法,核议步队应用军械器具,考察所属学堂成绩等。置科长、科员、录事。
官署名。清末陆军部军学司所属七科之一。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宣统三年(1911)改隶军学处。掌拟全国步队教育、训练、考察、校阅之计划,审定步队操法,核议步队应用军械器具,考察所属学堂成绩等。置科长、科员、录事。
公府诸曹之一。西晋安平献王孚为太宰时府内置刺奸曹,设属一人,主罪法。
清朝军机处术语。凡臣工奏折,除留中外,均交军机处抄录副本。各折抄毕,由各章京持正、副二本互校,并于副本折面注明系某人奏某事,并标明朱批日月和交不交字样,称“开面”。
官名。南朝宋公府设中直兵参军,典领亲兵。梁始于皇弟皇子府设中直兵参军,陈沿置。北齐王府亦置此职。
官名。北洋政府设置,属“肃政厅”,见该条。
明代对监察官的纪律规定。正统四年(公元1439年)制定,据《明会典》卷二○九所载,其内容如下:一、凡都察院并监察御史、按察司一应诸衙门官员人等,不许挟私沮坏,违者杖八十。若有干碍合问人数,敢无故占恡不
官名。西晋惠帝所置六曹尚书之一,三品。旋省并左民尚书。北魏太武帝始光元年 (424)复分置,不久罢。参见“左民尚书”。官名。晋惠帝置,掌天下公私田宅、租调等事。也称右户尚书。见《晋书·职官志·列曹尚书
官名。秦置。《汉书·靳歙传》:“战蓝田北,斩车司马二人。”颜师古注引张晏曰:“主车也”。官名,秦汉皆置,掌率战车作战。《汉书·靳歙传》:“又战兰田北,斩车司马二人,骑长一人,首二十八级,捕虏五十七人。
官制用语。宋朝对犯罪官员的一种处分。即指定贬谪官居住于某地区,限制其行动,这种处罚轻于安置。
即“尚书左选”。尚书左选郎中的简称,见“尚书左选郎中”。
见“龙飞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