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时鲜卑首领归附者的封号。《三国志·魏书·鲜卑传》:“(太祖表厥机等为王),厥机死,又立其子少末汗为亲汉王。”
官署名。民国置,为中央行政官署之一;掌理司法审判、司法行政、官吏惩戒、行政审判、监狱及保护等事。设总长一人,综理部务;次长一人,辅佐总长处理事务。所属有总务厅,及刑事,民事、监狱三司。国民政府成立后,
依照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九日北洋政府公布的《文官任用法草案》规定,简任官须具有下列各项资格之一始得任用:一、现任或曾任三等荐任文官,但教官、技术官和依特别任用法任用的不在此限;二曾任简任文官
又称“回人佐领”。清朝由叶儿羌等处迁居京城居住之维吾尔人偏立之佐领,隶正白旗包衣第五参领。佐领下回人准任五品以下武职,不得为文官。
官名。即乘黄令。
官名。北洋政府置,为全国水利局的长官。见“全国水利局”。
官名。元置,与主考共阅试卷。简称“同试官”或“同考官”,详见“同试官”条。
见“作坊”。
官名。简称柔远司郎中。清朝理藩院柔远清吏司之主官。掌司事。初设满洲一人,嘉庆四年 (1799) 后改设宗室一人。
宰相之别称。北宋时因宰相于中书省内之政事堂办事而有此称。元朝沿称。明朝大学士握宰相之权,于内阁办公,居中,中书居东西两房,故称中堂。清朝用以称呼大学士,协办大学士。宰相的别称。唐代宰相在中书省政事堂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