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范文>历史百科>古代官职>省可尚书奏事

省可尚书奏事

十六国后赵所设总揽军国政务的一种名义。职权与“录尚书事”相类,乃宰相之任。《晋书·石勒载记下》: “勒令其太子省可尚书奏事,使中常侍严震参综可否,征伐刑断大事乃呈之。”

猜你喜欢

  • 春官大夫

    官名。南宋孝宗淳熙三年(1176)置,为太史局伎术官阶官。

  • 左司侍郎

    官名。即尚书左丞,五代后梁太祖开平二年(908)因避讳改,后唐庄宗同光元年(923)复名尚书左丞。

  • 会同馆监督

    官名。见“会同馆”。

  • 牢长

    官名。金朝牢狱之长。监管囚徒及差设牢子。设于作院。

  • 法制院参事

    官名。清末内阁法制院属官。宣统三年(1911)五月设。无定额,奏任。分任本院法律法令之起草与审议。

  • 昭玄都

    官名。东魏、北齐置,主管僧务。《北齐书·杜弼传》: “勑弼升师子座, 当众敷演。 昭玄都僧达及僧道顺并缁林之英,问难锋至,往复数十番,莫有能屈。”一说即昭玄寺大统的别称。

  • 津长

    官名。隋朝都水台所领下津属官,每津置四员,炀帝大业三年(607) 罢。官名。隋置,见“诸津署”。

  • 西台右相

    官名。见“西台”。

  • 侍左员外郎

    官名。宋朝吏部侍郎左选置,参掌本选之事。参见“侍郎左选”。

  • 楷书郎

    官名。隋炀帝大业三年(607) 秘书省加置,二十员,从九品,掌抄写御书。官名。隋炀帝干秘书省设楷书郎二十人,从九品,《隋书·百官志下》记其“掌抄写御书。”唐代改为“楷书手”,见该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