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继承官职。《曶鼎铭》:“王若曰: ‘曶,令汝更乃祖考,司卜事。”②替代职务。《班簋铭》: “王令毛伯更虢城公服。”郭沫若注: “‘更虢城公服’是替代虢城公的某种官职。”
国君或皇帝赐吏民爵位。战国时秦国制定二十等爵,以奖励军功、事功。秦及西汉沿之,依爵级赐与田宅,享受减刑、免役待遇,或有权役使无爵平民,及以爵位赎罪、赎免奴隶等。公大夫(七级)或公乘(八级)以上为高爵,
官名。①西魏尚书计部长官,掌国家财赋收入。②渤海国右六司计部长官。参见“计部”。
官名。清末责任内阁之属官。宣统三年(1911)四月设责任内阁。始置。一人,简任。掌承总理大臣之命管理阁务。有事故时,由承宣厅长代理。
官名。金朝设于关隘、渡口之处,掌稽察奸伪,秩正八品。设在关口之处者,尝由关使兼任。
科举制科之一。唐宋设置, 属于不遇类科目。唐于建中元年(公元780年)诏举,张绅等三人及第。宋于仁宗时诏举。
即“内帘官”。参见“帘官”。
又作牌头。蒙古早期基层军官,统十夫,又称十夫长。元朝建国后,内迁蒙古军中的十夫长仍有此称。
官名。《周礼》无此官。汉始置游击将军,魏晋沿置,至南朝梁陈为宿卫军将领之一。北周仿此职置左右游击率上士,正三命,属夏官府武伯中大夫。《隋书·礼仪志》载其职掌为“掌游击之士。其队器服皆玄, 以青为饰。”
官署名。宋朝置,属光禄寺,掌供奉果品及茶酒等物,以备游幸、饮宴之用,兼掌翰林院事。设勾当官四人,以诸司使、副使及内侍充任。官署名。宋置此司,属光禄寺,掌供果实及茶茗汤药。见《宋史·职官四·光禄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