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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任

1、官制用语,即选拔任用。《后汉书·申屠刚传》:“刚每辄极谏,又数言皇太子宜时就东宫,简任贤保,以成其德。帝并不纳。”

2、辛亥革命以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文官的第二等称“简任”。第一等称“特任”,第三等称“荐任”。


民国时期文官任用方式之一。简任官低于特任,高于荐任与委任。北洋政府时期规定,在特任官之下,分文官为九等,第一、第二等为简任官,由大总统就合格人员中简任,简任官属于国务院或直属于国务总理的,其任免和叙等均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执行;属于各部或直属于各部总长的,其任免和叙等均由各部总长商承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执行。国民党政府时期规定,简任官由国民政府就合格人员中遴选,如各部次长,各省政府委员属之。简任官因薪俸的不同,又分为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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