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范文>历史百科>古代官职>给事中

给事中

官名。秦始置。西汉因之,为加官,位次中常侍,无定员。所加或大夫、博士、议郎,御史大夫、三公、将军、九卿等亦有加者。加此号得给事宫禁中,常侍皇帝左右,备顾问应对,每日上朝谒见,分平尚书奏事,负责实际政务,为中朝要职,多以名儒国亲充任。东汉省。魏、晋或为加官,或为正官,亦无员,五品。所加或三公、将军、中书监令、博士、郎等。隶散骑省,位在散骑常侍下、给事黄门侍郎上。南朝隶集书省,地位渐低,在通直散骑侍郎下、员外散骑侍郎上,选轻用卑,宋五品,梁四班,陈七品、六百石。常侍从皇帝左右,献纳得失,谏诤纠弹,收发传达诸奏闻文书,虽可封驳,权不甚重。亦管图书文翰、修史等事。北魏则为内朝官,常派往尚书省诸曹,参领政务,并负有监察之责。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 定为从三品上,二十三年改从六品上。北齐隶集书省,掌谏议献纳,从六品上,员六十人。隋炀帝大业三年(607)于门下省置给事郎,位仅次于黄门侍郎,员四人,掌省读奏案; 唐高祖武德三年(620) 改名给事中,正五品上。为门下省重职,分判本省日常事务,具体负责审议封驳诏敕章奏,有异议可直接批改驳还诏敕,无异议则封下经门下省长官审复后,交尚书省执行。百司章奏,得驳正其违失,事权甚重。当时人谓“凡制敕有不便于理者,得封奏之; 刑狱有未合于理者,得驳正之; 天下冤滞无告者,得与御史中丞申理之; 有司选补不当者,得与侍中裁退之。”(《白居易集》卷四八《郑覃可给事中制》) 高宗龙朔二年(662) 改名东台舍人,咸亨元年(670) 复旧。又,吐蕃仿唐制置官,其掌诏令承旨之官译名亦用此名。五代、北宋初门下封驳之职渐废,至宋太宗淳化四年(993),置同知给事中掌其事,未几其职改归银台司所领封驳司,给事中为寄禄官,无职事。神宗元丰(1078—1085) 改制后,复为职事官,正四品,员四人,分治门下省日常公务,审读内外出纳文书,驳正政令、授官之失当者,日录章奏目以进,纠治其违失,一度令其须赴执政禀议后始得行驳权,后允其直接驳还。下设上、下、封驳、谏官、记注五案,分理杂务,领通进司、进奏院。南宋置一或二员。辽朝置为南面朝官。金朝罢门下省,章宗泰和二年 (1202) 置为内侍从五品寄禄官,以奖内侍局御直、内直之有年劳者。元朝亦不置门下省,世祖至元六年 (1269) 始置起居注,掌随朝记录省、台、院、诸司奏闻之事,十五年改置给事中兼修起居注,后定置二员。初定正四品,仁宗皇庆元年 (1312) 升正三品,延祐七年 (1320) 复改正四品。明朝掌侍从、谏诤、补阙、拾遗,审核、封驳诏旨,驳正百司所上章奏; 监察六部诸司,弹劾百官,与御史互为补充; 记录编纂诏旨题奏,监督诸司执行情况; 乡试充考试官,会试充同考官,殿试充受卷官; 册封宗室、诸蕃或告谕外国,充正、副使; 受理讼冤诉状等。品卑而权重。初定正五品,后数更其秩。太祖洪武六年 (1373) 设十二员,正七品,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分科治事; 九年定员十人; 十年隶承敕监; 十二年改隶通政司; 后增至八十一员,改名元士; 二十二年改名源士; 未几复旧。二十四年定制,六科各设都给事中一员,正八品;左、右给事中各一员,从八品; 给事中员四十人,吏科四员,户科八员,礼科六员,兵科十员,刑科八员,工科四员,正九品。惠帝建文 (1399—1402) 中升都给事中正七品,给事中从七品,罢左、右给事中。成祖永乐 (1403—1424) 中复置,从七品。又置六科官署于午门外直房。其后各科员数增减不常。清初沿明制,无员额。顺治十八年 (1661) 都、左、右给事中满、汉各一员,满员正四品,汉员正七品;汉给事中二员,正七品。康熙 (1662—1722) 中改都给事中为掌印给事中,满、汉各一员,正七品; 给事中满、汉各一员,正七品。雍正 (1723—1735) 初为加强皇权,六科并入都察院,与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同为言官,有进言谏诤之责,职掌抄发题本,审核章奏,监察六部、诸寺、府、监公事,其封驳之权有名无实,职权较明为轻。雍正七年升正五品。光绪三十二年(1906),省六科,给事中员二十人,仍隶部察院,分掌原六科公务。参见“六科给事中”。


1、官名,秦朝始置,汉因之。为列侯、将军、九卿、谒者、博士、议郎等之加官。无论其官位高低,有了这个加衔,就可出入宫廷禁中。给事,原义为“供职”;中,指宫廷禁中,故名给事中。其职责是侍从皇帝左右,备顾问应对等事。《汉书·百官公卿表》:“给事中亦加官,所加或大夫、博士、议郎,掌顾问应对,位次中常侍。”师古注:“《汉官解诂》曰:掌侍从左右,无员(限)。”《后汉书·宋弘传》:“于是召谭拜议郎、给事中。”

2、其后,三国魏、晋沿置,或为加官,或为正官。南北朝置。隋朝避“中”字,改称“给事郎”。唐朝称给事中,《新唐书·百官二·门下省》:“给事中四人,正五品上,掌侍左右,分判省事,察弘文馆缮写雠校之课。凡百司奏抄,侍中既审,则驳正违失。诏敕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季终,奏驳正之目。凡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三司详决失中,则裁其轻重。发驿遣使,则与侍郎审其事宜。六品以下奏拟,则校功状殿最、行艺,非其人,则白侍中而更焉。与御史、中书舍人、听天下冤滞而申理之。”宋初为寄禄官,元丰改制后掌封驳,审读诏旨奏状,分治吏、户、礼、兵、刑、工六房。辽、金、元也置。明朝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置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掌侍从、劝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见《通典·职官三·门下省》、《文献通考·职官四·门下省》、《明史·百官志二》。

猜你喜欢

  • 东北路统军使司

    即“东北路都统军使司”。

  • 任子令

    汉朝关于选官的律令。其中规定,凡吏二千石以上任职满三年者,得任其同产(兄弟)若子一人为郎。任子一般为郎官或太子官属。哀帝时下诏废除,旋复。东汉因之,公卿、校尉、尚书均可任子弟为郎或舍人。桓、灵时,宦官

  • 广西海北道肃政廉访司

    官署名。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1291)由广西海北道提刑按察司改立。后改为岭南广西道肃政廉访司。

  • 官名。殷朝置。后宫女官。殷朝卜辞及金文常见“妇某”称谓,如“妇好”,“妇辛”等等。参见“世妇”。

  • 将校

    指将军和校尉。《后汉书·孝顺帝纪》:“癸卯,诏大将军、三公选武猛试用有效验任为将校者各一人。”宋代禁兵军官统称。亦称军校、军员。包括从厢的都指挥使到都一级的统兵官副兵马使、副都头。

  • 督军使者

    官名。三国吴置。统兵出征,亦负有督察将帅之责。羊衙自太子中庶子迁此。官名,有时也简称“使者“,三国吴置,掌领兵出征,兼掌监督将帅。《三国志·吴书·吴主传》:“(赤乌)二年春三月,遣使者羊衜、郑胄、将军

  • 太弟前卫率

    参见“太弟中卫率”。

  • 普通科

    官署名。清末各省提学使司所属六科之一。光绪三十二年 (1906) 设。掌理本省优级、初级师范学堂、中等学堂、女子师范学堂、女子中学堂、小学堂之教课规程、设备规则,以及关于管理员、教员、学生等一切事务。

  • 一等参谋官

    官名。清末新陆军军官。光绪三十年(1904)定新陆军营制,始置。每军二人,从三品,副参领充,简放。随同总参谋官分任计划诸务。唯平时不编军,故不常置。官名,也是参谋官的等级名。清朝光绪30年(公元190

  • 九品官人之法

    官员选举制度。东汉献帝延康元年(220),曹丕即魏王位,从陈群之议,各郡置中正,评定本郡士族的品第,自第一品至第九品,分九个等级,称乡品。吏部根据中正所提供的家世及品、状来委任官职。起家官品阶与乡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