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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护府

官署名。汉朝有西域都护府,详“西域都护”。唐朝分置于边境地区,有大都护府、上都护府之别,设大都护、副大都护或都护、副都护等官,管辖区境内军政及民族事务。属官有长史、司马、录事及功、仓、户、兵、法诸曹参军事等。宋哲宗元符三年(1100),于湟州置陇右都护府,以熙河兰会路都监为陇右都护,职掌同沿边安抚司,下设同都巡检使一人。元世祖至元十一年(1274),于畏兀儿亦都护之下置畏兀儿断事官,十八年改领北庭都护府,二十年改称大理寺,二十二年复称大都护府。主管畏兀儿旧领州城及畏兀儿人入属汉地者之词讼。设大都护为长官,从二品。下设同知、副都护等官。明初金吾侍卫亲军置,掌各亲军卫,后废。


官署名,西汉宣帝始置,为西域都护的官署。掌护南北道三十六国,为汉驻西域的最高官署,都护为长官,下有副校尉、丞、司马等。后废。东汉明帝永平十七年复置。晋和南朝也置。唐朝,置安西、安北、安东、安南单于、北庭六大都护府,置大都护、副都护、长史、司马等,掌辖境内的防务、行政和各族事务。元都护府置大都护、同知、副都护、经历、都事等,掌管旧州城及畏吾儿(维吾尔)居汉地者的诉论事。参看《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后汉书·耿恭传》、《新唐书·百官四·大都护府》、《元史、百官五·都护府》、《通典·职官·州郡上·都护》及“大都护府”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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