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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户口制中规定的人丁年龄层次之一。参见“老”(686页)。
历代户口制中规定的人丁年龄层次之一。参见“老”(686页)。
藏语音译,意为“诉讼公断机关”,亦称地方法院。原西藏地方政府掌管刑名诉讼司法的机关名。设于拉萨。建于清康熙四十九年(1710),设法官2名,均为五品俗官。下有秘书、捕快及打手等人员。一般案件由地方朗仔
见“伊屠於间鞮单于”(813页)。
清和民国初期鄂伦春族以※“乌力楞”或※“安嘎(一作阿那格)”为单位出远猎时所设的炊事员。鄂伦春语音译,一作吐嘎钦、吐嘎辛、土阿钦。由众人推举或“塔坦达”(狩猎长或氏族长)指定,一般由年轻、视力不佳、狩
即“乌鲁”(331页)。
清代中央部院直辖的蒙古旗。即内属旗。特点是:多以获罪者部属,或需要加以防患的降众编设;不设札萨克(旗长)和会盟,多置总管于本旗营内执行各项政令、差役,凡事无自主权,须接受严格控制;平时其兵差亦由国家供
西夏诸王位之一。位在第一。西夏文《官阶封号表》中在师位、中书位、枢密位之上。参见“官阶封号表”(1532页)。
1887—1939蒙文铅字印刷倡导者、出版家、文化普及工作者。清末内蒙古卓索图盟喀喇沁右旗(今昭乌达盟喀喇沁旗)人。蒙古族。汉名汪睿昌,字印侯,日本名古松。出身平民家庭。被喀喇沁右旗亲王贡桑诺尔布收为
卫拉特蒙古习俗。意为“剪胎发”。婴儿出生后一般都不剪发,须留至第三年秋季牲畜肥壮时,请喇嘛选一吉日,邀集亲友一起欢宴,并分别请其剃发。剃发分首剪、家剪、客剪三项程序。第一剪须请属性相合、年纪大、子孙多
土司名。明宣德三年(1428)置。治所在今湖北宣恩县东南。清废。今有苗、土家等民族居其境内,相传苗族是从湖南或贵州迁至此地居住。
见“土牛线”(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