兀剌忽卫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亦作鄂勒欢卫。永乐十二年(1414)九月,与塔速儿河等7卫同时设立,在今黑龙江省通河县东大富拉珲河口富乡屯。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亦作鄂勒欢卫。永乐十二年(1414)九月,与塔速儿河等7卫同时设立,在今黑龙江省通河县东大富拉珲河口富乡屯。
官名。清代直隶绿营的五镇总兵官之一。驻今河北省遵化境。雍正元年(1723),裁旧设马兰协副将,改设马兰镇总兵官。直辖镇标:左营,设游击以下都司、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右营,设守备以下千把总等官。
清代蒙古阿拉特(平民)向封建领主缴纳的一种赋税。在蒙古地区,封建领主对其领地的牧场和牧地享有支配权,除优先占有水草丰饶的最好牧场,供自己饲养放牧外,将其余牧场分给所属阿拉特使用,阿拉特须按规定向领主缴
?—1857清朝大臣。满洲正白旗人。姓萨达拉氏。嘉庆二十五年(1820),进士。历官山西按察使、署陕西巡抚、刑部右侍郎兼正黄旗蒙古副都统。咸丰元年(1851),官察哈尔都统,以察哈尔官马亏缺,请准以各
汉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户口制中规定的人丁年龄层次之一。一般指年60岁以上者为“老”。汉孝景帝二年(前155)令男子年20始服役;晋武帝平吴后定男子年16以上至60为正丁,年12以下,66以上为“老小不事”
元代宣政院所辖吐蕃等路地方官署名。至元元年(1264),置总制院,命乌思藏高僧八思巴国师(后升号帝师)领院事,以管理全国佛教及吐蕃全境事务;二十五年(1288),改总制院为宣政院,仍以帝师领院事。宣政
?-1747清代将领。武术家又称“沙密尔”,(“密尔”,系波斯语“长官”之意)。山东冠县张秋镇人。回族。雍正四年(1726)中武举。翌年又中武进士,授三等侍卫。后被荐署西安城守营参将。乾隆十二年(17
见“孤稳”(1552页)。
珞巴族崩尼、崩如、纳等部落对被奴隶主占有人身和劳动成果的奴隶的代称。又作木楞阿比,珞巴语音译,意为“枕头”、“垫枕人”。原专指男奴隶,后“巴列”女奴隶亦俗称“阿比”。家长奴隶制家庭中的奴隶,包括直接由
清代在台湾高山族社学中任教老师。康熙朝统一台湾后,不断倡导在高山族村社办学,鼓励高山族子弟入学读书,专门聘请一些“通番语”、“熟文理”的汉人任教,教学内容多为四书五经等古籍,向高山族儿童贯输儒家思想。
见“木鹿城”(2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