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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丁

清代经营旗地生产的农庄成员。实系农奴。清太祖努尔哈赤将部分“降民”、“来归者”编为民户,编入各种庄田,从事农务及各种徭役,故称。初制,皇庄、王庄乃至旗下官庄,每庄设壮丁10名(或15—20丁),选其中一人为庄头,其余称庄丁。壮丁繁衍,留于本庄,缺则以补,量给牛种、庄屋、口粮,以资其效力耕作。庄丁深受压迫、剥削。《宁古塔纪略》载:32个旗下官庄内,“非种田即随打围、烧炭。每人名下责粮十二石、猪一百斤……凡家中所有,悉为官物。衙门有公费,皆取办官庄”。内务府庄丁,每年除皇粮、皇银外,头、二等粮庄每庄例供大猪4头,三、四等粮庄每庄大猪3头,此外如鱼、雉、野兔乃至扫帚、水瓢等物,科索亦甚。庄丁当差勤谨者,可充补庄头缺。然庄丁身在官庄中,万无出身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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