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傣族土司。元中统(1260—1264)初内附。至元十三年(1276)置路。地在柔远路正西,东隔麓川。治所即今云南德宏州盈江县东北旧城。,隶金齿宣抚司,为金齿六路之一。明洪武十五年(1382),改为
藏语音译,唐代吐蕃掌管刑名狱讼的官员。相当于汉地之刑部尚书或断事官。长庆三年(吐蕃彝泰九年,823)所立《唐蕃会盟碑》,记有此职官。
旧时纳西族社会的基层组织。纳西语音译。意为“住宅”,引伸为“亲族”之意。流行于云南永宁纳西族地区。以母系血缘为纽带结成的※斯日(女儿氏族)。由于生产发展,人口增长,分裂为若干独立的生产、生活单位—衣社
见“耶律石柳”(1308页)。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又译哲坡伯克、哲百伯克。维吾尔语。职司制作军服,修造兵械,为哈喇都官伯克副手。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为六品。光绪十三年,废。参见“伯克制度”(1091页)。
藏语音译,意为“雇工”。解放前四川甘孜藏区德格地区的一个社会阶层。来源于破产或因差重逃亡的※差巴(支差的人),或由※科巴(意为“需要的人,有属民之意)中分离出来者,以及国民党政府组织挖金结束后留下的人
见“贝子庙”(314页)。
九世班禅之师。藏族。以九世班禅却吉尼玛之父被清廷封为四品官,忌之,又虑其父揽权,与翁正罗巴等欲毒害之,未遂,后又将其父充军于亚灵,杀害。被告发,达赖喇嘛派官往扎什伦布寺察实,定凶徒监禁死罪。后经班禅致
突厥、回鹘等汗国官名。突厥语音译。汉文又译作杀、察、煞,始见于《周书·突厥传》,如突厥的“左厢察”、“右厢察”,回鹘的“左杀”、“右杀”。为别部领兵者,可建牙帐,专治一方,地位仅次于小可汗,多由可汗子
书名。维吾尔文。清代维吾尔族历史学家穆罕默德·萨迪克·喀什噶尔作。成书于1768—1769年。记事始于阿帕克和卓攫取叶尔羌汗国政权,迄于博罗尼都夺取天山南路6城。书中对阿帕克和卓与噶尔丹勾结,俘伊斯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