挛证之一。见《证治准绳·杂病》。详挛条。
元、明、清代医官职称。明、清两代,院判的职位仅次于院使。元代于1322年(至治二年)设院判2人,官阶正五品。
证名。清·陈士铎《石室秘籙》:“视各物倒置,人又无病。”参见目妄见、视惑等条。
出《小品方》。为芦花之别名,详该条。
指肘所在之处,即肘背部位。《灵枢·论疾诊尺》篇:“肘所独热者,腰以上热;手所独热者,腰以下热。”《类经》注:“肘,臂膊之节也。一曰曲池以上为肘。肘在上,手在下,故肘应腰上,手应腰下。”
【介绍】:晚清医家。字祥宇,又字英白。河南新息人。长于儿科推拿,撰有《保赤推拿法》(又名《推拿精要保赤必备》(1885年刊行),后有许敬舆(公岩)等之增释本,称《增图考释推拿法》(1933年刊行)。
苔色黄而粘腻,颗粒紧厚,如鸡子黄涂罩舌上,多为湿热结于中焦,或热邪与痰湿互结所致。宜清热化痰燥湿。
即膀胱。《素问·汤液醪醴论》:“开鬼门,洁净府。”详膀胱条。
【介绍】:见江嚞条。
即手第二指。又称次大指。《灵枢·经脉》:“大肠手阳明之脉,起于大指次指之端。”